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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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泰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肖**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7,517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返还被告康**垫付的医疗费5,125元; 三、驳回原告肖**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310元、鉴定费6,300元共计7,610元,由原告负担191元,被告罗**承担4,919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承担2,500元。 上述款项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款项汇至泰和县人民法院账户(户名:泰和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泰和县文田支行;账号:1437××××3117)。 当事人一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另一方要求履行的,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4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