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阳立家具材料有限公司
湖北恒越木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950.4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7,950.4元为基数,自原告第一次起诉即2020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LPR计算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9月13日签订供应合作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家具抽屉滑轨、门铰链等五金配件,结算方式为:被告收到原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日内付款,每延迟10日付款,原告追加被告结欠货款2%的利息;同时有权停止供货。至2019年10月23日被告结欠原告货款7,950.4元,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拖欠至今。原告认为,被告缺乏基本的商业诚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诉至我院。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对原告主张的诉请金额没有异议,但原告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就质量问题的货物达成了退货处理的意见,故不欠付原告公司货款。被告不存在违约,不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9月13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供应合作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滑轨、门铰链等家具配件,交货方式:甲方向乙方订货,每次下单应提前15-30天,让乙方有足够的生产时间,如乙方不能按期交货,应书面传真通知甲方,协商处理。质量检验标准:乙方向甲方提供样品封样,经甲方确认的乙方样品为准,作为验收依据,乙方提供图纸作为标准参考。结算方式:甲方收到发票之日起30日以内付款,延期10天未付款,乙方有权终止供货并按每延期10天追加2%货款利息。产品退还:甲方发现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与封样产品质量不符,应7日内书面传真给乙方,乙方负责退货或换货,产生的运费由乙方承付。

另查明: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发生多笔业务往来,庭审中经双方确认,除原告本案中的诉请货款外,其余货款均已清偿。被告对原告的诉请金额无异议,仅对是否需要支付存有异议,辩称原告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已达成退货处理的意见。原告对此予以否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应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对剩余未付货款金额7,950.4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现被告以原告供应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已达成退货处理的意见为由进行抗辩,并提供了原、被告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快递单、案外人的陈述函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未能提供原始载体,且原告不予确认,故该证据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本院不予认定;案外人的陈述函系被告以微信聊天方式获取,无原件或数据来源证明,真实性无法核实,亦无法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同样不予认定;对于快递单的真实性,原告予以认可,然仅凭快递单无法证明原告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更无法证明双方就退货达成合意。综上,被告的抗辩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已履行供货义务,被告拖欠货款至今,显属违约,应承担支付货款及偿付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原告主张的起讫日期及计算方式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照准。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恒越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阳立家具材料有限公司货款7,950.4元;

二、被告湖北恒越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阳立家具材料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7,950.4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湖北恒越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裁判日期 2021-10-23
发布日期 202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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