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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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本溪仁达建筑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李**劳务费一万五千六百三十元; 二、被告张**承担上述劳务费一万五千六百三十元的利息,时间从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本溪仁达建筑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张**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百九十一元,减半收取九十五元五角,由三被告本溪仁达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张**、张**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书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20 |
发布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