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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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葫芦岛市连山区果树良种繁育场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法院 |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原告葫芦岛市连山区果树良种繁育场自有闲置地头(苗卜办公室后侧第八户,面积1500M2)交回给原告葫芦岛市连山区果树良种繁育场完好无任何地上物地块。 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卞**负担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负担0元,应予退还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0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