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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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仙桃市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仙桃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仙桃市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别**办理位于仙桃市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被告仙桃市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别**支付逾期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违约金(以35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6日起,按年利率5%计算至被告仙桃市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供应由其提供的证明文件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别**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元,减半收取计166元,由被告仙桃市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0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