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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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信用卡购车分期业务本金103125元,消费本金23953元,手续费15345元,利息61177.58元,合计203600.58元; 二、被告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2707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三、被告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律师费900元; 四、如被告胡**在本判决指定付款期限未履行本判决第一至三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时,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胡**所有的皖J×××××小型普通客车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9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负担45元,胡**负担21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3 |
发布日期 | 2022-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