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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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蒙城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土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蒙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宋**、刘**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安徽蒙城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土支行贷款本金219,898.01元及利息、逾期贷款罚息16,355.76元;同时被告宋**、刘**应支付原告从2021年7月10日至还款时以本金219898.01为基数按月利率11.9625‰计算所产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单**、祁**、李**、黄**对被告宋**、刘**上述债务履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4元,收取2,422元,由被告宋**、刘**、单**、祁**、李**、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8 |
发布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