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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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霍山县五福斋食品有限公司 宁波叶盛粽叶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叶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76000元,并支付以276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存在粽叶买卖的业务往来。2020年8月23日,原告按照约定将货物送至被告处,被告入库后向原告出具入库单一张,并承诺于2020年10月25日前付清货款276000元。时至今日,被告分文未付。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被告出具的入库单一份。 五福斋公司辩称,收到原告发送的粽叶属实,但原、被告之间并无买卖合同关系。事实是案外人沈键烽向原告采购的粽叶,并委托被告代为保管,被告并非本案适格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20年8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原料、辅料入库单一份,载明材料为粽叶,金额276000元,货款于2020年10月25日前付清。被告在该入库单上盖章。 本院认为,被告收到原告粽叶属实,且入库单上被告承诺支付原告货款,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虽抗辩实际采购方为案外人沈键烽,其仅代沈键烽保管,但原告对被告该项抗辩不予认可,被告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被告该项抗辩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依约全面履行。被告未能按承诺时间支付货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为实现涉案债权支出的保全费,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霍山县五福斋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叶盛粽叶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76000元,并支付以276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安徽霍山县五福斋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叶盛粽叶贸易有限公司为实现涉案债权支出的保全费1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40元,减半收取计2720元,由被告安徽霍山县五福斋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附录 附: 裁判履行告知书 一、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涉款项支付的,付款义务人可将款项交付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详见缴款通知书。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一方当事人未按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未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对逾期不履行裁判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法院可依法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出入境、限制高消费,一方当事人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或公务员的,将向人大、政协、纪委、组织部门通报。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逃避或规避执行的一方当事人,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2-01-17 |
发布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