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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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溪市旺宇商贸有限公司 岑溪市锦华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优圣宏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岑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岑溪市锦华投资有限公司与广西舍得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2020年5月29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编号:XFYH-0016、XFYH-0021、XFYH-0022); 二、被告韦**、深圳市优圣宏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租赁商铺租金799293元给原告岑溪市锦华投资有限公司; 三、被告韦**、深圳市优圣宏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租赁商铺违约金24959元给原告岑溪市锦华投资有限公司; 四、原告岑溪市锦华投资有限公司应当返还合同履约保证金30000元给被告韦**、深圳市优圣宏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该笔30000元合同履约保证金可在上述判决的一、二项款项中扣减; 五、驳回原告岑溪市锦华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受理费1509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韦**、深圳市优圣宏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义务人应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0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