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联勤建筑有限公司
广西定瑞混凝土有限公司
广西联勤建筑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广西定瑞混凝土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5月18日,原告与被告广西联勤建筑有限公司签订《梧州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承建的梧州粤桂中盟中小企业园工程供应混凝土。双方还约定了交货时间、地点、价格、地点、付款方式及期限、解决争议的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其中付款方式及期限为每月月底结算一次,次月三十日前将所结砼款付清,依次类推。违约责任规定为若需方未能按期付款,除按逾期部分货款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外,还须按逾期部份货款总额的日息万分之五向供方支付利息,同时,供方有权自行停止供货,由此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及相关(停工等)损失由需方自行负担。供方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均由需方承担。此后供方按质按量向需方供应混凝土。经双方多次结算确认,2018年5月1日起到2020年1月15日止,原告向被告供应商品混凝土41770.00立方米,总价值为17,685,112.50元。截止2021年6月15日,被告多次付款合计13,722,757.50元,目前欠原告货款3,962,355.00元。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后,实际施工人为被告的分支机构广西联勤建筑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付款人也为广西联勤建筑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广西联勤建筑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是被告广西联勤建筑有限公司分支机构,两被告均有义务向原告支付上述欠款。原告多次向两被告追索货款,但两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没有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梧州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的约定,违约在先。两被告的行为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3,962,355.00元,违约金396,235.50元(3,962,355.00元×10%),逾期支付货款利息897,473.41元(3,962,355.00元×0.5‰×453日,被告2020年5月24日最后一次签结算单,逾期支付货款利息起算日为2020年7月1日,计至货款付清为止,暂计至2021年9月27日共453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立案受理前,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广西联勤建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依法应由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录

附录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裁判日期 2021-10-21
发布日期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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