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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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舞阳县神龙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博鳌物流有限公司 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舞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申请人称,2021年9月25日河南中民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舞阳县农村信用联合社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一份,舞阳县农村信用联合社将其拥有的经舞阳县人民法院(2015)舞民初字第92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河南中民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于2021年9月27日在《河南法制报》上刊登了转让通知及催收公告,履行了向债务人舞阳县神龙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手续已全部履行完毕,河南中民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成为上述债权的权利人。2021年11月3日河南中民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河南博鳌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一份,河南中民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其拥有的经舞阳县人民法院(2015)舞民初字第92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很那博鳌物流有限公司,并于2021年11月4日在在《漯河日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债权转让手续已全部履行完毕,河南博鳌物流有限公司现已成为上述债权的权利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特申请贵院依法不安更河南博鳌物流有限公司为原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舞阳县神龙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一案的申请执行人,执行案号为(2021)豫1121执恢419号。 本院查明,2021年9月25日河南中民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舞阳县农村信用联合社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一份,舞阳县农村信用联合社将其拥有的经舞阳县人民法院(2015)舞民初字第92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河南中民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于2021年9月27日在《河南法制报》上刊登了转让通知及催收公告,履行了向债务人舞阳县神龙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手续已全部履行完毕,河南中民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成为上述债权的权利人。2021年11月3日河南中民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河南博鳌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一份,河南中民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其拥有的经舞阳县人民法院(2015)舞民初字第92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很那博鳌物流有限公司,并于2021年11月4日在在《漯河日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债权转让手续已全部履行完毕,河南博鳌物流有限公司现已成为上述债权的权利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河南博鳌物流有限公司依法取得债权,且原债权人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书面认可河南博鳌物流有限公司取得该债权。故,申请人理由成立,其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河南博鳌物流有限公司为(2021)豫1121执恢419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 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本院作出的变更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裁判日期 | 2021-11-18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