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发布于:2022-0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联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申请人称,2021年10月13日,贵院作出(2021)豫1121执11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申请人在舞阳县孟寨镇政府财政所光伏电站出售电费收益款124606.57元。申请人认为,该款项作为国家拨付的扶贫专项资金,不应予以执行,具体理由如下:根据孟寨镇人民政府文件(孟政〔2019〕216号文)规定,贵院所冻结的扶贫收益资金属于镇政府拨付给各村贫困户和村集体的扶贫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用于支持村内贫困对象、改善基本生活条件和其他扶贫建设。根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款规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光伏扶贫收益租金不是申请人的自有资金,不能用于偿还申请人的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贵院在执行过程中将扶贫专项资金予以冻结扣划,致使国家政策无法落到实处,及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又严重影响了村民的全体利益,执行行为不当。据此,申请人对本案执行提出异议,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充分考虑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及村民稳定等因素,支持申请人的异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异议申请人提出的理由不成立,光伏电站出售收益款并不是全部归贫困户所有,其前三年收益,除部分用于扶贫外,余下由村委支配。三年后的收益全部由村委支配。

本院查明,2021年10月13日,(2021)豫1121执11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舞阳县孟寨镇邢王村村民委员会在舞阳县孟寨镇人民政府财政所光伏电站出售收益款金额124606.57元。2021年10月13日,本院向舞阳县孟寨镇人民政府送达(2021)豫1121执1132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另查明,《孟寨镇2019年度光伏扶贫收益分配方案》(孟政【2019】216号)显示,舞阳县孟寨镇邢王村所建光伏电站收益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光伏扶贫贫困户收益,另个一部分为舞阳县孟寨镇邢王村村集体经经济收入。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案中,舞阳县孟寨镇邢王村所建光伏电站收益部分作为村集体收入,其余部分为光伏扶贫贫困户收益,该部分收益按照舞阳县及孟寨镇相关文件要求,其用途只能用于扶贫项目,对该部分收益本院未采取强制措施。本院只是冻结被执行人舞阳县孟寨镇邢王村村民委员会在舞阳县孟寨镇人民政府财政所光伏电站出售收益款金额124606.57元(即作为村集体经济收入的部分),并无不妥。故,申请人异议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舞阳县孟寨镇邢王村村民委员会的异议请求。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2021-12-17
发布日期 202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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