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舞钢市尹集镇蔡庄村村民委员会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
| 法院 | 舞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河南首问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给付拖欠原告的代理费35000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10日,经被告时任村委会主任郭振山委托,原告为被告代理其与郭建亭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上诉一案,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代理费2万元,因其暂时经济困难,先交5000元,剩余15000元承诺随后再交。2019年7月18日,又经被告时任村委会主任郭振山委托,原告为其代理其与郭建亭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重审案,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代理费2万元,因其暂时经济困难,承诺待平顶山中院将其二审诉讼费2万元退回后再交。两案共拖欠代理费35000元。后因被告村委班子调整,该款一直未付。近日,原告再次催讨,被告现任主任让找镇主管领导,镇主管领导让找村委。原告无奈诉至法院,望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舞钢市尹集镇蔡庄村村民委员会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舞钢市尹集镇蔡庄村村民委员会与郭建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于2018年8月14日由舞钢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2019年4月10日,舞钢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481民初2461号民事判决。舞钢市尹集镇蔡庄村村民委员会不服该判决,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9年6月10日,原、被告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舞钢市尹集镇蔡庄村村民委员会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委托河南首问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庭代理,河南首问律师事务所接受舞钢市尹集镇蔡庄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指派陈海军律师为舞钢市尹集镇蔡庄村村民委员会与郭建亭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件的二审代理人,律师代理费为20000元。舞钢市尹集镇蔡庄村村民委员会交纳代理费5000元,剩余15000元未予支付。同日,舞钢市尹集镇蔡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在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舞钢市尹集镇蔡庄村村民委员会作为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与被上诉人郭建亭(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河南首问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海军作为舞钢市尹集镇蔡庄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2019年6月25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法应予发回重审为由,作出(2019)豫04民终17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撤销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2018)豫0481民初2461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重审。 2019年7月18日,原、被告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舞钢市尹集镇蔡庄村村民委员会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委托河南首问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庭代理,河南首问律师事务所接受舞钢市尹集镇蔡庄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指派陈海军律师为舞钢市尹集镇蔡庄村村民委员会与郭建亭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重审代理人,律师代理费为20000元。同日,舞钢市尹集镇蔡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在舞钢市人民法院审理舞钢市村民委员会与郭建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发回重审过程中,河南首问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海军作为舞钢市尹集镇蔡庄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2019年12月29日,舞钢市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情况作出(2019)豫0481民初1975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在案涉两份《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原告均依合同约定指派律师代理被告的相关案件至审理终结,但被告至今未按合同约定金额向原告支付代理费,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代理费35000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舞钢市尹集镇蔡庄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愿放弃对原告提供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舞钢市尹集镇蔡庄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付原告河南首问律师事务所代理费35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被告舞钢市尹集镇蔡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本院依法不予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2-02-21 |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