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福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鲁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第三人李**、李**、马**、连**为杨*与河南福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的被执行人。 二、李增福在认缴的510万范围内与河南福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连带承担(2020)豫04民终390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 三、李**在认缴的200万范围内与河南福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连带承担(2020)豫04民终390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 四、马**在认缴的30万范围内与河南福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连带承担(2020)豫04民终390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 五、连**在认缴的260万范围内与河南福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连带承担(2020)豫04民终390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 裁判日期 | 2022-02-07 |
| 发布日期 | 2022-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