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发布于:2022-0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福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追加第三人李**、李**、马**、连**为杨*与河南福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的被执行人。

二、李增福在认缴的510万范围内与河南福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连带承担(2020)豫04民终390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

三、李**在认缴的200万范围内与河南福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连带承担(2020)豫04民终390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

四、马**在认缴的30万范围内与河南福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连带承担(2020)豫04民终390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

五、连**在认缴的260万范围内与河南福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连带承担(2020)豫04民终390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裁判日期 2022-02-07
发布日期 202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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