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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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一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宜宾满意建筑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宜宾满意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一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混凝土销售合同》(合同编号:MY-HT-2020-13)自2021年10月20日解除; 二、被告河北一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宜宾满意建筑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4532.50元、润泵剂费用200.00元、运输费18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96532.5元为基数,按照3%的月利率标准计算,自2021年11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宜宾满意建筑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153元,由被告河北一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5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