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暴雪影业有限公司
湖南愚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愚者传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10552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以借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同行业拆借利息为标准,支付自2020年12月9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被告暴雪影业公司与原告愚者传媒公司系商业合作关系,2019年11月-12月,被告暴雪影业公司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向原告愚者传媒公司借款105520元,原告分别在2019年11月13日、2019年12月9日向被告以转账的方式支付借款:35520元及70000元,在原告向被告交付借条后,被告便向原告出具借支单。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被告暴雪影业公司未及时返还欠款,原告愚者传媒公司便多次催促被告返还相应的借款,但在原告多次催促下,被告却未支付任何款项。因被告未及时支付到期借款,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上述借款为基数,按照同行业拆借利息为标准支付自2020年12月9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现由于经过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要求其偿还相应借款但被告都未予答复,鉴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有关法律,特具状贵院,恳请支持。

被告暴雪影业公司辩称,1、被告对原告主张105520元为借款的意见不予认可,该笔资金系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担任被告公司股东期间所欠的公司债务。关于105520元的债务纠纷,通过被告提供的银行流水单可知,原告于2019年11月13日汇入35520元,同年12月9日原告再次向被告账户汇入70000元,我方对第一笔转账35520元不认可为借贷关系。第二笔款项70000元虽有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支单,但该笔款项系原告法定代表人杨峥息在担任被告原股东时所欠的费用。被告为了维系公司和员工,故以被告公司名义向原告出具了70000元的借支款用于偿还公司所欠下的债务;2、被告公司原股东经历了两次变更,并侵害了被告公司现任股东的权益,出让股东理应对现任股东承担出卖股权的瑕疵担保责任。

综上所述,因原告法定代表人既是被告公司的出让股东,又是被告70000元债务的债权人,理应清楚出让公司股份时,公司大致的负债情况。出让股东在明知或应知的主观情形下,隐瞒公司负债真相,急于通过代办公司变更公司股东登记信息,属于恶意的逃避债务行为。且该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告的现任股东的利益,理应承担出卖人的违约责任。恳请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决驳回原告的相关诉求。

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一、2019年4月12日至2019年10月28日,原告愚者传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峥息担任被告暴雪影业公司的股东。

2019年10月10日,原告愚者传媒公司成立,杨峥息法定代表人。

二、2019年11月13日,被告暴雪影业公司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愚者传媒公司提出借款请求。

同日,被告暴雪影业公司向原告愚者传媒公司出具借支金额为35520元的借支单以及收据各一张,收据的主要内容是,兹收到愚者传媒公司交来35520元整(暴雪影业公司向愚者传媒公司借款)。

原告愚者传媒公司向被告暴雪影业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账支付了35520元,其客户电子回单的主要内容是,愚者传媒公司(付款人)通过浙商银行尾号为“5318”的银行账户向暴雪影业公司(收款人)的尾号为“5225”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35520元。

三、2019年12月9日,被告暴雪影业公司向原告愚者传媒公司出具借支金额为70000元的借支单和收据各一张,收据的主要内容是,兹收到愚者传媒公司交来70000元整(暴雪影业公司向愚者传媒公司借款)。

原告愚者传媒公司向被告暴雪影业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账支付了70000元,其客户电子回单的主要内容是原告愚者传媒公司(付款人)通过浙商银行尾号为“5318”的银行账户向被告暴雪影业公司(收款人)的尾号为“5225”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70000元。

上述借款到期经原告催要未果,原告愚者传媒公司遂向本院提出诉讼。

四、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愚者传媒公司就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是,证据1:借支单两份;证据2:转账记录、收据各两份。

被告暴雪影业公司对以上证据的质证意见是,1、对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两笔款项主要用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杨峥息担任被告公司股东期间所欠的房租、物业、空调等费用;2、另外根据银行的转账明细可以得知第一笔转款35520元在第二天就以被告公司员工工资资金账户支出。

被告暴雪影业公司就本案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是,证据1:2019年9月暴雪影业公司的工资表,证明出让股东在出让公司前遗留有员工的工资债务问题;证据2:2019年10月暴雪影业公司的工资表,证明出让股东在出让公司前遗留有员工的工资债务问题;证据3:2019年8月-12月暴雪影业公司未结清工资表,证明出让股东在出让公司前遗留有员工的工资债务问题;证据4:2019年11月2日-11月20日员工聊天记录,证明借款的70000元中有一部分用于员工工资发放;证据5:暴雪影业公司2019年10月-12月银行流水,证明转账记录中无法明确借贷关系;证据6:企业信用报告,证明杨峥息在2019年10月28日之前是被告的股东。

原告愚者传媒公司对以上证据的质证意见是,1、证据1-证据3三性有异议,与本案无关,相关员工工资与本案借贷关系不存在任何关联,再者员工工资也与原告没有任何法律关系;2、证据4没有载体予以核实,真实性有异议,再者该聊天记录与原告没有任何关联,跟原告与被告之间借款没有任何关系,故三性有异议;3、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从流水中可以看出原告向其支付借款35520元整,可以与原告的证据相核对,对证明目的有异议;4、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杨峥息前期的股东身份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没有法律关系,也不影响原被告成立借贷关系,对证明目的有异议。

以上事实有借支单、转账记录、收据、当事人陈述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一、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特征,合同成立和生效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支付凭证。借据以及银行付款凭证等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本案中就原告的借款以及支付情况,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借支单、转账记录、收据。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间的借款关系成立,原告愚者传媒公司转账金额是105520元,故借款本金认定为105520元;被告暴雪影业公司应当向原告愚者传媒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05520元;被告暴雪影业公司提出的即“原告法定代表人既是被告公司的出让股东……出让股东在明知或应知的主观情形下,隐瞒公司负债真相……属于恶意的逃避债务行为,且该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告的现任股东的利益,理应承担出卖人的违约责任……”的辩解意见与本案的借贷事实无关,可另行主张相关权益。

二、双方当事人在借支单及收据上未约定利息、利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愚者传媒公司要求被告暴雪影业公司支付利息的诉求,本院部分支持,其利息的计算方式应为,以105520元为基数,利率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11月16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暴雪影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湖南愚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05520元;

二、被告湖南暴雪影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湖南愚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该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05520元为基数,利率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21年11月16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湖南愚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05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275元,由被告湖南暴雪影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29
发布日期 202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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