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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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尧乡农业科技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株洲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2019)湘0223民初186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2019)湘0223民初18618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三、株洲市供销社联合社对刘**的经济损失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即2321773.5元); 四、驳回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6144元,由株洲市供销社联合社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3990元,由刘**负担16995元,由株洲市供销社联合社负担1699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2-20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