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株洲市尧乡农业科技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株洲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2019)湘0223民初186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2019)湘0223民初18618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三、株洲市供销社联合社对刘**的经济损失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即2321773.5元);

四、驳回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6144元,由株洲市供销社联合社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3990元,由刘**负担16995元,由株洲市供销社联合社负担1699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2-20
发布日期 202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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