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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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长银五八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乡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长银五八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5000.00元、利息3177.70元、罚息480.35元(利息、罚息计算截止到2021年10月17日,此后至借款实际归还之日的利息、罚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且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日止); 二、被告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长银五八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3700.00元; 三、驳回原告湖南长银五八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74.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1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