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途家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南湖分公司
湖南途家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途家南湖分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签订的《IP主题房项目运营服务合作协议》自起诉时解除;2.被告途家南湖分公司停止继续使用或售卖IP主题房;3.被告湖南途家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2万元(21间X2万元=42万元);4.被告湖南途家公司承担原告为主张合法权益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29日,原告与被告途家南湖分公司签订《IP主题房项目运营服务合作协议》,约定由原告提供动漫IP主题房改造,被告途家南湖分公司按约支付IP年度授权使用费。IP年度授权使用费为每售出丑小鸭主题房一间向原告支付佣金60元、每售出卖火柴的小女孩主题房一间向原告支付佣金60元,每月5日前由财务核对数量。2020年1月11日,原告完成21间主题房的改造,被告途家南湖分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名、盖章表示确认,嗣后开始对外销售。但其在合作期间未按期与原告对账,也未支付IP使用费。2021年4月24日,原告委托浙江纳古律师事务所向上海XX有限公司(被告湖南途家置业顾问有限公司100%控股股东)出具律师函,要求被告湖南途家公司与原告协商处理IP年度授权使用费支付事宜未果,且推脱对账。案涉合同约定,“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还须向乙方按每间客房贰万元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的损失的,甲方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另,合同约定“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的,在甲方处改造的动漫IP主题房不得在继续以任何形式使用、复制版权形象或进行售卖……”现被告途家南湖分公司未支付IP使用费且将部分酒店客房(已知4间)交付给业主未告知原告致使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原告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被告途家南湖分公司仍有部分客房继续使用原告改造的IP,也未归还物料,应立即停止使用。被告途家南湖分公司为被告湖南途家公司的分支机构,虽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但不具有独立承责能力,其民事责任应由被告湖南途公司实际承担。故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合同名称为“《IP主题房项目运营服务合作协议》”,内容也与IP授权的相关动漫形象使用等密切相关,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关于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本案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有权管辖虹口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故本院无管辖权,本案应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裁判日期 2021-12-13
发布日期 202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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