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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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隆平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臧*与被告湖南隆平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21年4月14日已解除; 二、被告湖南隆平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臧*已付购房款785,687元、房屋管理费32,000元、维修基金17,289元,共计834,976元。 三、被告湖南隆平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臧*房屋贷款产生的手续费29,800元、利息40,068.31元; 四、被告湖南隆平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臧*律师费8000元; 以上费用共计912,844.31元。 五、驳回原告臧*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534元,减半收取8267元,由原告臧*负担800元,由被告湖南隆平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4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0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