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万得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融利银谷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万得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融利银谷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1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1150元由被告融利银谷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我公司投标被告融利银谷公司招标的济南融利广场幕墙项目,我公司根据被告融利银谷公司招标文件的约定,在2019年4月29日交纳了投标保证金100000元;本项目在2019年5月6日开标后,我公司未能中标,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单位确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经我公司多次催要,被告融利银谷公司以各种理由迟迟未退还投标保证金,为维护我公司合法权利,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融利银谷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进行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22日,被告融利银谷公司发布招标公告,就济南融利广场项目商业幕墙工程施工进行招标,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保证金10万元,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单位确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报价有效期为90日历天。2019年4月29日山东万得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转账汇款10万元至被告融利银谷公司账户。2020年11月26日山东万得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万得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被告融利银谷公司发布的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明确载明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单位确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原告万得福公司主张返还投标保证金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万得福公司主张被告融利银谷公司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本院认为招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文件载明报价有效期90天,投保截止日为2019年5月6日,在原告万得福公司未中标的情况下,被告融利银谷公司最迟应于2019年8月4日前返还原告万得福公司投标保证金,被告融利银谷公司未及时返还,应支付逾期返还利息,对原告万得福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应自2019年8月5日起算。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融利银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万得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10万元。

二、被告山东融利银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万得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万得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山东融利银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28
发布日期 202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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