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中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济南思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思源经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销售代理费1,024,49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20年5月31起至2021年5月20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44,397.34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2449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5.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因被告拖欠青州雍和府项目销售代理费一案,向青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青州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4受理案件,案号为(2019)鲁0781民初4699号。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于2020年4月21日达成《青州雍和府项目诉讼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分期向原告支付全部销售代理费,如被告逾期支付任何一期款项,每逾期一天,被告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且所有欠款提前到期,原告有权就被告全部欠款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出主张,原告因此支出的律师费、鉴定费、保全保险费用等全部由被告承担。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4月29日向青州市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并获准许。但是此后被告并未按照《青州雍和府项目诉讼和解协议》的约定按期向原告支付销售代理费,被告仅于2020年6月10日、2020年6月30日、2020年8月6日、2020年2月9日向原告共计支付530000元。截至起诉日,被告尚欠原告销售代理费1024490元。原告因与被告在诉讼中达成和解而撤诉,但是被告并未按和解协议约定按照履行付款义务,目前仍拖欠原告巨额销售代理费。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中晨房地产公司辩称,原告依诉讼前达成的和解协议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要求承担律师费、诉讼费并无法律依据,诉讼前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公法的效力,是被告为达成和解做出的妥协已让步,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依据使用,因此原告诉讼请求2要求从2020年5月31日起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依据,即使要承担违约金也应从原告主张诉讼权利时开始计算。被告为达成调解在诉讼和解协议中做出的承担原告律师费、保全费等承诺不得在后续诉讼中作为依据使用。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9月8日,中晨房地产公司(甲方)与思源经纪公司(乙方)签订《青州项目独家营销策划及销售代理服务委托合同书》,主要约定,就青州市海岱北路雍和府项目北区位置三地块,甲方委托乙方独家负责本项目的销售代理工作,乙方组建专门的销售队伍,负责本项目和销售物业的销售代理工作,并按不低于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目标销售底价的价格进行销售……。

双方签订上述合同后即开始履行,后因销售代理费纠纷,双方诉至青州市人民法院,在该案诉讼期间中晨房地产公司(甲方)与思源经纪公司(乙方)达成和解协议,主要约定,一、截至目前,乙方代理雍和府项目销售总金额为197730984元,代理费点位1.08%,甲方应支付乙方代理费共计2069344元,己方已支付代理费321515元,尚欠乙方代理费1554490元未付。二、甲方认可并同意支付乙方代理费1554490元、乙方因本次诉讼产生的诉讼费9395.21元,两项共计1563885.21元,甲方同意采用按以下方式支付上述费用:1.甲方将其开发的位于青州市壹号院项目2-1-701号商品房一套抵付709065元…若甲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出售此房源,甲方承诺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乙方709065元;2.自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甲方须连续五个月分五期向乙方支付共计845425元;3.合同签订后一周内,甲方应支付乙方诉讼费用9395.21元,乙方自收到甲方诉讼费用后三日内向起诉法院提出撤诉申请;4.如甲方逾期支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每逾期一天,应按银行间同期贷款利息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且甲方所有欠款提前到期,乙方有权利就甲方全部欠款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出主张,乙方因此支出的律师费、鉴定费、保全保险费用等全部由甲方承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青州项目独家营销策划及销售代理服务委托合同书》及《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全面履行。原、被告通过签订《和解协议》对云青州雍和府项目完成结算,本院以此认定代理费结算金额为1554490元。现被告未在《和解协议》约定期限内足额支付上述款项,故原告有权根据该协议约定要求被告支付未付款项,扣除被告已支付的53万元后,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其余佣金1024490元,合法有据,本院对其该项诉请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诉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可确认被告存在逾期支付代理费的违约情形,故原告要求被告就欠付佣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违约金,合法有据,本院可予支持。原告自认被告于2020年6月10日支付15万元、2020年6月30日支付10万元、2020年8月6日支付10万元、2020年12月11日支付10万元、2021年2月9日支付8万元;原告按年利率3.85%分段计算至2021年5月20日逾期付款违约金为44397.34元并主张自2021年5月2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02449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违约金,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其支出的2万元律师费,有委托代理协议、付款凭证及发票为证,在双方的协议中对此亦有明确约定,本院亦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中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思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代理费用1024490元;

二、被告山东中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思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截至2021年5月20日为44397.34元,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02449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山东中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思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00元,减半收取计7300元,由被告山东中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21
发布日期 202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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