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理赔款77398.94元;

二、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违约金(以77398.94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被告王**对被告王**的上述一、二条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67元,保全费920元,由王**、王**负担。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02
发布日期 202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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