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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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济南新中联化工有限公司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柳行支行 山东凯联能源有限公司 济南康优润滑油有限公司 扬州北斗软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济南新中联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柳行支行借款本金2499812.20元及截止至2020年9月7日的利息24025.22元; 二、被告济南新中联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柳行支行自2020年9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涉案《齐鲁银行借款合同》的约定计取; 三、被告山东凯联能源有限公司、济南康优润滑油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04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047元,由原告负担300元,六被告共同负担187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08 |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