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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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日昌荣模塑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博速润滑油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博速润滑油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日昌荣模塑有限公司、廖*一致确认,截止至2022年1月20日,被告昆山日昌荣模塑有限公司、廖*尚欠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博速润滑油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元; 二、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博速润滑油有限公司同意被告昆山日昌荣模塑有限公司、廖*向原告分五期支付上述款项,具体支付方式如下:于2022年3月至2022年5月每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22年6月至2022年7月每月30日前支付15000元。上述款项两被告直接支付至原告指定的如下收款账户(户名:佛山市顺德区博速润滑油有限公司;账号:8011010004********;开户行:顺德农商银行伦教支行); 三、若被告昆山日昌荣模塑有限公司、廖*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本案纠纷就此了结,双方不再向对方主张权利;若被告昆山日昌荣模塑有限公司、廖*有任意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博速润滑油有限公司有权就借款本金60000元(扣除被告昆山日昌荣模塑有限公司、廖*已履行部分)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26.14元、保全费760.91元,两项合计1587.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博速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793.52元,由被告昆山日昌荣模塑有限公司、廖*负担793.53元(被告被告昆山日昌荣模塑有限公司、廖*连同上述第二项款项于2022年3月30日前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博速润滑油有限公司支付完毕,本院不另作收退)。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
裁判日期 | 2022-01-20 |
发布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