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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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亭湖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亭湖支行借款本金140万元,利息22453.89元,合计1422453.89元,并承担从2021年8月26日到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 二、被告严**支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亭湖支行律师代理费22500元。 三、被告吴**对被告严**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亭湖支行对被告严**与吴金良所有的位于盐城市盐都区××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楼×室(不动产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在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吴**、袁**、吴**对被告严**与吴金良的债务在继承吴金良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27元,依法减半收取9813.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4813.5元,由被告严**、吴**、吴**、袁**、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四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12-02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