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诸暨市飞弗机械有限公司
诸暨景旭机床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诸暨景旭机床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0000元。事实与理由:自2020年3月起,被告开始向原告购买数控机床设备,至2020年12月,被告累计拖欠货款40000元。原告多次催讨货款,被告均拒绝支付,现被告不接原告电话,不回原告微信信息,处于失联状态。原、被告之间前3台机床签订有书面购销合同,后有一台机床是通过手机微信下单,虽有1台未签订书面合同,但这4台机床均已形成事实买卖合同关系,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在验收货物之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货款,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来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诸暨市飞弗机械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购销合同、微信聊天记录、实名认证截图,被告诸暨市飞弗机械有限公司未到庭,视为放弃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抗辩的权利。经核对,上述证据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20年初,被告因需向原告购买机床,双方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2台线轨、一台硬轨,合计货款70000元,签订合同时支付25000元,剩余货款自2020年4月起,每月支付5000元直至付清。后被告通过微信(微信号:×××)向原告又购买了一台机床。原告依约向被告发送了货物。2020年5月26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发送结算金额“机器总价85000元,付了22900元,还欠设备款:62100元”。此后,被告仅支付款项22100元,剩余款项均未支付。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依法受法律的保护。原告诸暨景旭机床有限公司和被告诸暨市飞弗机械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依法确认有效。根据业已查明的事实,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货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诸暨市飞弗机械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诸暨市飞弗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诸暨景旭机床有限公司货款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被告诸暨市飞弗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28
发布日期 2022-02-24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