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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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借款本金50939.83元,支付计至2021年9月1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等合计29738.51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涉案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律师费损失2500元; 三、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对登记在被告褚**名下,号牌号码为×××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架号LFMJW36F4B0131903)折价或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可以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9元,减半收取计939.50元,由被告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2 |
发布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