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莞星腾纺织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另查明,2021年5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双方签订《协议书》2的时候)。

又查明,原告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以(2021)粤1972民初190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四被告存款9104054.2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予以实施。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愿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进行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依法予以认定。原告与被告岑**曾是合作关系,共同经营针织面料,原告负责投入资金,被告岑**负责运营生产销售,利润原告占40%,被告岑**占60%。双方约定了合作周期有三期。原告提交的《合作协议》、《协议书》1、《收据》1、《收据》2可以予以证明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及原告投入的款项情况。2021年6月16日原告与被告岑**、李*、岑**、星腾公司签订《协议书》2,对合作投资进行了对账确认,协议载明了原告提出退股要求,经过协商,由被告岑**、李*分期向原告退还入股资金,从2021年7月1日为第一期,开始退还。《协议书》2明确了被告未按期退还的情况下,入股款均转为借贷。《协议书》2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各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原告主张被告岑**、李*未按照协议约定归还款项,主张本案为借贷关系,在被告未提出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原告的主张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双方转账行为一直持续至2021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协议书确认了原告向被告岑**投入的资金共为9950000元,原告提交了银行明细清单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签订《协议书》2后被告共还款1165000元,并未能够按照协议约定归还原告款项,现原告主张全部款项到期,对被告已归还的部分应予以计算扣减利息及本金后,剩余款项本金被告应予以归还,符合双方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已归还的款项应予以计算利息,根据协议约定,借款中的6200000元应自2021年7月1日起计算利息,3750000元应自2021年10月1日起算利息,而被告归还的款项均在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因此在计算本金及利息时应以6200000元为本金予以计算,多余部分应扣减借款本金,利息按照约定为年利率15.4%,具体计算如下:

序号

还款日期

还款金额

借款本金(到期)

应付借款利息

剩余借款本金

12021.6.24

2000006200000

06000000

22021.7.2

4000006000000

2531.515602531.51

32021.7.7

500005602531.51

11819.045564350.55

42021.7.17

2100005564350.55

23476.995377827.54

52021.8.8

500005377827.54

49918.035377745.57

62021.8.16

1600005377745.57

18151.735235897.3

72021.9.3

500005235897.3

39764.135225661.43

82021.9.4

450005225661.43

2204.85182866.23

综上,截止2021年9月4日,被告岑**、李*作为共同借款人,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182866.23元,另有3750000元借款应于2021年9月30日前归还。以上共计借款本金为8932866.23元。未有证据显示被告岑**、李*已归还全部借款,现借款期限已届满,现原告要求被告岑**、李*立即归还借款8932866.23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根据双方约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利息计算为:以5182866.2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标准,自2021年9月5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37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标准,自2021年10月1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关于被告岑**的担保责任。被告岑**在《协议书》2中作为保证人签名,协议约定了担保责任为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后两年,现原告提起诉讼仍在被告岑**的保证期间内,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被告岑**承担责任的范围,根据协议约定,包括本金及利息、保全费等,因此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岑**对案涉借款本息及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的规定,被告岑**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岑**、李*追偿。

关于被告星腾公司的担保责任。被告星腾公司在《协议书》2中作为保证人盖章,并有法定代表人及占有90%股份的股东岑**签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该保证有效。协议约定了担保责任为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后两年,现原告提起诉讼仍在被告星腾公司的保证期间内,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星腾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被告星腾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根据协议约定,包括本金及利息、保全费等,因此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星腾公司对案涉借款本息及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的规定,被告星腾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岑**、李*追偿。

判决法律依据

上述援引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内容

一、限被告岑**、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向原告邓**归还借款本金8932866.23元及支付利息(以5182866.2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标准,自2021年9月5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37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标准,自2021年10月1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岑**、东莞星腾纺织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判项所确定的被告岑**、李*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邓**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受理费3776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276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邓**负担804元,由被告岑**、李*、岑**和东莞星腾纺织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19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录

强制执行风险提示

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一、信用惩戒

1.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会受到限制。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3.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二、损失扩大

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三、强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3.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12-29
发布日期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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