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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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烟台瑞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吉***、吉***、吉***、吉***、阿***、海***、切***、吉***、吉***、吉***工资5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吉***、吉***、吉***、吉***、阿***、海***、切***、吉***、吉***、吉***对被告烟台瑞安机电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2.5元,由被告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0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