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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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原告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0万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3月25日前的利息111152.5元;及支付2021年3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未还本金49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9%上浮50%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对按《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款期限和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向原告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利息以未还本金490万为基数,按年利率6%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第一、二项义务由被告***,第一、三项义务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如被告***、***未按时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义务,则原告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名下坐落于南通市海门区铺依法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7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1878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6878元,本院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6878元。 |
裁判日期 | 2021-08-05 |
发布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