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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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皇星鞋业有限公司 晋江市梅岭煌胜鞋面加工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晋江市梅岭煌胜鞋面加工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晋江皇星鞋业有限公司货款110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算支付原告晋江皇星鞋业有限公司自2021年7月2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资金占用损失。 二、驳回原告晋江皇星鞋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陈**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为37.50元,由被告晋江市梅岭煌胜鞋面加工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8 |
发布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