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中恩建设有限公司 恩施市清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来凤渝龙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恩施市清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该款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由湖北中恩建设有限公司、来凤渝龙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恩施市清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万元,被告来凤渝龙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湖北中恩建设有限公司、来凤渝龙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按上述判决主文确定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湖北中恩建设有限公司、来凤渝龙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