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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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海城市天河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申请人杜*、孟**、海城市天河运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60万元或其他等额价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上述财产在冻结、查封期间不得有转让、更名、变卖、抵押等处置被查封财产的行为。 二、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于湘萍名下位于海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路×××栋××号,建筑面积88.38平方米的房屋(产籍号:C05-03-H12-5092)予以查封;上述财产在冻结、查封期间不得有转让、更名、变卖、抵押等处置被查封财产的行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2-01-17 |
发布日期 | 2022-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