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发布于:2022-0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海城市天河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杜*、孟**、海城市天河运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60万元或其他等额价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上述财产在冻结、查封期间不得有转让、更名、变卖、抵押等处置被查封财产的行为。

二、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于湘萍名下位于海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路×××栋××号,建筑面积88.38平方米的房屋(产籍号:C05-03-H12-5092)予以查封;上述财产在冻结、查封期间不得有转让、更名、变卖、抵押等处置被查封财产的行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2-01-17
发布日期 2022-02-2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