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裁定书

发布于:2022-0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海城市南台镇人民政府
海城市宏德箱包发展有限公司
海城南台箱包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本案再审审查的重点应为:南台箱包公司、南台镇政府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

(一)关于南台箱包公司、南台镇政府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问题

经查,南台箱包公司是南台镇政府通过政府工作人员代持股方式占绝对控股地位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同时担任南台镇市场工作服务站(原南台镇市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台市场管委会)副主任;南台市场管委会当时系镇政府下属事业单位,南台箱包公司由南台市场管委会具体经营管理;南台镇政府与工商、消防、交通等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具有行政管理或协调关系。本案中,南台箱包公司与南台镇政府基于利益的一致性,在2007年12月至2008年1月间,通过南台镇政府以行政手段介入宏德公司与南台箱包公司之间的纠纷,采取了一系列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对宏德公司实施了“打假”“收税”“交通整治”、堵截通行车辆、出动消防车辆、组织防暴警力、断水断电等经营骚扰行为。虽然南台镇政府不是上述行为的直接实施者,但是南台镇政府与上述行政执法部门存在行政管理或协调关系,且宏德公司在原审举示的证据已证明南台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员当时在纠纷现场指挥行动,同时在场的执法人员亦表示其行为受政府指派,足以认定上述行为得到了南台镇政府的授意或许可。原审法院认定南台箱包公司、南台镇政府实质性损害了宏德公司的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并无不当。

(二)关于南台箱包公司、南台镇政府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宏德公司自述经营宏德箱包市场的赢利模式为:前期无偿出租摊位培育市场以吸引业户,市场成熟后向业户收取租金(摊位费)。宏德公司亦自认2006年之前其为培育市场,不向业户收取费用,2007年市场成熟后,需要收取费用。因此,宏德公司在本案的主要诉求为主张流失业户的租金损失,较为符合南台箱包公司、南台镇政府的侵权行为造成宏德箱包市场业户流失的客观损害事实,原审法院判决一定数额赔偿,有所依据。宏德公司申请再审的主要观点在于其认为原审法院认定损失数额错误,其在再审申请中对于按每个业户每年2万元的租金标准计算损失无异议,异议集中在计算损失的另两个基数上:1.非自愿迁出业户数量;2.损失计算时段。

1.关于非自愿迁出业户数量的问题。因南台箱包公司、南台镇政府存在不当利用行政权力干预平等市场主体商业竞争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当时在宏德箱包市场正常经营的业户出现非自愿流失。对于流失业户的具体数量,按照宏德公司申请再审的主张,已办理营业执照、已缴税费为833户,未办照、未缴税业户为152户。但是,宏德公司在原审审理时仅提交部分证据,客观上不足以支持其申请再审主张的上述全部业户数量。而且,宏德公司初始并未收费,其自2008年事发至2014年方才第一次起诉,致使相关材料难以搜集认定,原审法院在此情况下采信宏德公司举示的179位业户证言,认定该179户系非自愿迁出宏德箱包市场,有所依据。宏德公司如坚持认为至少有985户系非自愿迁出宏德箱包市场,可在收集整理相应客观有效证据后,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2.关于损失计算时段的问题。应当明确,签订租用摊位合同应为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合意行为,即业户在某一时点是否继续租用宏德箱包市场的摊位具有不确定性,并非未来必然发生的事实,租用期限亦无法固定。而且,宏德公司在本案申请再审听证时亦表示,宏德箱包市场2002年开业时曾以一年租期方式向业户收取少量租金。因此,宏德公司关于与原有业户的合同关系必定持续至一审起诉时止,侵权损害期间计算9.5年的主张并无依据。原审法院参照案涉《市场借用协议书》第十条关于违约责任双倍租金赔偿的约定,判决南台箱包公司、南台镇政府按一年时段租金的双倍标准赔偿宏德公司的损失,较为合理。

另外,宏德公司关于返还业户的诉讼请求的实质是宏德公司希望与业户之间建立租用合同关系。商家招租是典型的双方合意行为,对于业户来说,是其自由选择权的范畴,宏德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契约自由原则,不能成立。宏德公司关于利息、代缴税费的诉求原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明显不当,该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宏德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海城市宏德箱包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2021-12-15
发布日期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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