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迁安市首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法院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逯新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支付劳务费25000元及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迁安市首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对逯新勇的上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逯新勇应向张**支付劳务费25000元中的7500元及相对应的利息(即以7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承担支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2元,减半收取计356元,由逯新勇、迁安市首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4 |
发布日期 | 2022-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