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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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文**支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55000元(自2019年2月18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尚未支付的借款利息); 二、被告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文**支付自2020年8月20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借款利息; 三、被告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文**支付律师费15000元、保全担保费1385元,共计16385元;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二、三项中被告邹**应支付原告文**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7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2779元(原告文**已预交),由被告邹**、***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 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09-03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