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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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东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申请人闫**、苗**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汉中市汉台区北关街道办事处青龙观村委会武侯路西侧民乐花苑一期3号楼2单元2501室(陕2016汉中市不动产权第0101***号、0101***号)房屋予以查封; 二、对被申请人闫**名下中华牌汽车(车牌号陕F70**,车辆识别代号LSYYBADC67K1*****)予以查封。 上述保全措施,查封期限为一年,金额限定在1000000元以内。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东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垫付(待判决一并确定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6-18 |
发布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