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珠山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昌江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珠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245.33元,计算至2019年7月22日的利息为13461.76元(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珠山支行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444.2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4元,减半收取207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8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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