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尚志惠鑫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尚志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尚志惠鑫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4223.21元; 二、被告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尚志惠鑫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利息7988.6元(计算至2020年2月10日);逾期利息以本金14233.2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97‰,自2020年2月1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元,由被告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