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宾县宾州兴隆种子经销处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宾县宾州兴隆种子经销处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逄**劳务费21,182.00元;

二、驳回原告逄**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44.00元,减半收取522.00元,由原告自负357.00元,被告负担165.00元,此款与上款同时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25
发布日期 202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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