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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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宾县宾州兴隆种子经销处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宾县宾州兴隆种子经销处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逄**劳务费21,182.00元; 二、驳回原告逄**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44.00元,减半收取522.00元,由原告自负357.00元,被告负担165.00元,此款与上款同时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5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