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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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同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姜**、被告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同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61260.56元; 二、被告姜**、被告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同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逾期利息4184.2元(计算至2019年11月20日);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42元,由被告姜**、被告刁*、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发布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