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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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钟祥德和钢结构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钟祥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钟祥德和钢结构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行本金7748034.45元,支付截止2021年12月8日的利息1385456.12元,另支付2021年12月9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以本金7748034.4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55%计算并计复利)。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若被告钟祥德和钢结构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行可申请折价、拍卖或变卖被告钟祥德和钢结构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钟房权房权证郢中字第**、××09号、20××10号]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钟国用(2015)第317-1-5号、钟国用(2015)317-1-6号、钟国用(2015)第317-1-7号、钟国用(2015)第317-1-11号],所得价款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行在本判决第一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孙*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88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7442.5元,由被告钟祥德和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2-09 |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