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公司
邹平信达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李**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共计130922.40元;

二、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李**医疗费、鉴定费、复印费共计67603.22元;

三、被告刘**、邹平信达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25.00元,由原告李**负担122.00元,由被告刘**、邹平信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10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29
发布日期 202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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