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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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庄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商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庄支行借款本金29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96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6月23日止按月利率5.83333‰计息,并扣减已交利息28.45元;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9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8.749995‰计息); 二、被告董**、王**、吕**对被告张**的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董**、王**、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40元,减半收取2870元,由被告张**、董**、王**、吕**负担。因案件受理费原告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庄支行已预交本院,原告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庄支行同意被告张**、董**、王**、吕**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与其一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08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