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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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光市崔凯种苗有限公司 宁晋县晓光种植专业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寿光市崔*种苗有限公司、崔*给付原告宁晋县晓光种植专业合作社损失400000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402020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宁晋县晓光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880元、被告寿光市崔*种苗有限公司、崔*负担35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3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