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寿光市崔凯种苗有限公司
宁晋县晓光种植专业合作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寿光市崔*种苗有限公司、崔*给付原告宁晋县晓光种植专业合作社损失400000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402020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宁晋县晓光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880元、被告寿光市崔*种苗有限公司、崔*负担35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3
发布日期 202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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