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吉晨晓装饰有限公司
江山市益万窗帘店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晨晓公司向本院提出下列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预付款12万元及给付违约金12万元(按合同总价款40万元的30%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12月19日签订《安吉德辰雅阁酒店窗帘坐垫靠包定制安装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定制暂定总价为40万元的窗帘坐垫靠包;签约后,原告支付合同价30%作为预付款,被告须40日内完成定制安装业务。如有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天,支付2000元罚金。签约后,原告即于2018年12月21日向被告指定账户支付预付款12万元。然而,被告并未依约制作定作物。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总以各种不实理由拖延。2019年12月9日、12月28日原告二次致函被告:限期适当履行合同,否则,将依法解除合同。然而,被告并未作出响应。原告被迫于2020年1月11日通知被告:依法解除合同,要求被告立即返还预付款,并依约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对原告的合理要求置之不理。原告认为,案涉合同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形式与内容均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拒不履行合同,且在原告一再催促和给予的宽限期限内仍然拒不履行合同,原告通知解除合同,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依约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每日2000元的违约责任过重,原告自动调整为被告承担给付合同总价30%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即12万元。

被告益万窗帘店辩称,1.被告益万窗帘店无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原告自身存在违约行为;3.被告有充分理由行使不安抗辩权。本案纠纷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原告资金短缺,无法及时支付酒店装修的工程款,导致酒店装修工程中断,相关的后续工程无法继续开展,从而产生一系列纠纷。本案合同已无法履行,被告同意解除合同,但因原告的违约行为及被告履行合同情况及被告的损失,被告无须返还原告预付款,更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出示证据如下:

1.“安吉德辰雅阁窗帘坐垫靠包定制安装合同”(签约经办人为周恺)及包工包料清单、付款通知各一份,拟证明原告承接“德辰雅阁酒店”的装修业务后,原被告于2018年12月19日签订涉案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承揽德辰雅阁酒店其中客房窗帘以及沙发坐垫、靠包的定制安装工作,总造价40万元,付款方式是合同签订后预付30%,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到总工程款的80%......原告开业三个月后支付到总工程款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待开业后半年内付清……工期40天(原告支付预付款后),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安装……违约责任是合同每延期一日扣罚2000元,以此类推;因原告原因导致被告不能施工,顺延相应工期。2018年12月21日原告支付预付款12万元。

2.周恺与吕安全(被告项目负责人)微信截屏,拟证明2019年12月10日,原告通过微信方式向被告发送一份“要求限期履行合同义务”的函告,要求被告于2019年12月25日前完成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否则将依法解除合同;2019年12月30日,原告再次通过微信方式向被告发送一份“要求限期履行合同义务”的函告,要求被告在三天内来原告处签订承诺书并进场施工否则将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2020年1月12日,原告通过微信方式向被告发送关于解除合同义务的函告,解除合同并通过司法程序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出示证据如下:

1.被告与浙江安吉德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辰公司)于2018年1月8日签订的“星辰家园项目公寓窗帘靠包物资采购合同”、原告于2018年12月21日出具的领付款凭证各一份,前者法定代表人是陆军,签约人周恺,后者证明人是周恺,审批人是陆军,拟证明德辰公司和原告存在人员混同的情况,名义上系两个公司有可能实为一套班子运作;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页截屏一份,拟证明原告和德辰公司存在着人员及财务上的混同,而德辰公司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被告有充分的理由行使不安抗辩权。

2.窗帘铝合金轨道定制合同及“黔成家纺”发送给被告的函件各一份,拟证明被告积极履行了合同,向宁波嘉怡窗饰材料有限公司定制了价格约12万余元的窗帘轨道;因未能及时安装窗帘,造成被告近一年来的仓储损失。

3.原告于2019年12月13日出具的“窗帘杆子安装顺序”一份,拟证明原告与被告定作合同的履行方式经协商进行了变更,主要内容为确定安装顺序、被告需安装一间样板间待原告验收后确认继续,原告需提供完整工作界面。

4.2019年12月23日被告向原告发送函件一份,主要内容是因为原告的原因拖至2019年12月13日原告才通知被告安装窗帘轨道,被告于2019年1月28日已将所需材料购置完毕,放至仓库,造成一年的仓储费用,故发函要求变更付款方式,要求原告在收到函件后付清剩余款项。如原告不能及时付清款项,合同难以正常履行。

5.2020年1月13日被告通过快递向原告发送函件一份,签收人周恺,主要内容为:因为原告的原因导致合同履行时间延后一年多;根据被告了解的情况被告认为原告无履行合同的能力及支付货款的诚意。故被告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原告收到函件七日内支付剩余货款,否则将解除合同。

6.提供照片一组,拟证明被告已将材料送至原告处,且原告提供的工作界面不完整、不清洁,被告无法根据现有的工作界面完成安装工作。

7.视频,为安装窗帘画面,拟证明被告按约定安装样板房。

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1质证无异议;对证据2质证认为原告送达方式有问题,吕安全年纪大了,微信不经常使用,没有及时看到(收到)函件。

原告对被告出示的证据1质证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事实是德辰公司是星辰家园的开发商,周恺是当时德辰公司的管理人员,星辰家园的其中一个项目是雅阁酒店,雅阁酒店的装修工程发包给了原告,因当时星辰家园的项目已经接近尾声,故原告聘请了周恺作为管理人员。原告对证据2质证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无法证明是为本案定制的,且函中载明是成品窗,而非窗帘。原告对证据3质证认为对三性均无异议,认为系2019年12月10日原告向被告函告之后,被告与原告商量后原告给被告的一个指令。原告对证据4质证认为对三性均有异议,未收到此函件。原告对证据5质证认为该函告是原告2020年1月12日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以后被告才发的,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且内容不符合事实,原告已于2019年12月10日函告被告要求其于2019年12月25日完工的,因此不可能存在2020年1月13日还未能施工的情况。因被告盲目行使不安抗辩权,才导致本案纠纷。原告对证据6、7质证认为对三性均有异议,照片显示的地址与雅阁酒店不一致,视频无法证明被告在案涉酒店安装窗帘。

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1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证据2被告质证认为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未及时收到,被告所举证据5显示“因原告的原因拖至2019年12月13日原告才通知被告安装窗帘轨道”证明被告收到原告的函件,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收到原告函件。

被告出示的证据1,被告拟证明原告系与德辰公司人员混同的名义上的两个公司有可能实为一套班子运作,但未进一步举证证明该项事实;其虽举德辰公司涉及民事诉讼的二个失信执行案件,但未进一步说明及举证证明该两个公司的实质关联性及德辰公司涉诉判决对原告的付款履行能力所致影响。被告出示的证据2不能证明系案涉货物,不予认定。对被告出示的证据3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被告出具的证据4因被告未提供送达信息,且原告否认收到该函件,故对原告是否收到该函件不予认定,但该函件内容亦表明原被告对履行方式进行了变更后,被告即要求原告支付剩余货款,否则合同难于履行。对被告出具的证据5认定原告收到该函件。对被告出示的证据6、7无法确认系在本案诉争酒店,故本院不予认定。

综上,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原告承接“德辰雅阁酒店”的装修业务后,于2018年12月19日由原告晨晓公司作为甲方与被告作为乙方签订“安吉德辰雅阁窗帘坐垫靠包定制安装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定作酒店客房窗帘以及沙发坐垫、靠包(详见清单)的定制安装工作,总工期历时40天(交付定金以后40天)……,总造价40万元,付款方式是合同签订后预付30%,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到总工程款的80%......原告开业三个月后支付到总工程款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待开业后半年内付清……工期40天,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安装……违约责任是合同每延期一日扣罚2000元,以此类推;因原告原因导致被告不能施工,顺延相应工期。合同签定后,原告于2018年12月21日支付预付款12万元。2019年12月10日,原告晨晓公司周恺通过微信函告被告施工负责人吕安全,要求被告于2019年12月25日前完成定制交货及通过晨晓公司的验收,逾期将行使合同解除权。2019年12月13日,经原被告协商,双方确认了窗帘杆子楼层安装顺序、被告需安装一间样板间待原告验收后确认继续,原告需提供完整工作界面等事宜。2019年12月30日,原告再次通过微信方式向被告发送一份“要求限期履行合同义务”的函告,要求被告在三天内来原告处签订承诺书并进场施工否则将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2020年1月12日,原告通过微信方式以货品及安装人员未进场,导致原告关联业务工期延误为由,通知被告解除合同,并通过司法程序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2020年1月13日,被告通过快递方式向原告发送函件一份,认为原告晨晓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没有后续付款能力,要求原告收到函件7日内支付剩余未付定作货款,否则将行使合同解除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晨晓公司是否存在违约。首先,双方约定定制时间为原告交付定金以后40天,2018年12月21日原告向被告支付预付款12万元,按约定履行了先行支付定金的义务,但因原告晨晓公司相关业务工期延期,对此原告晨晓公司并未要求被告在支付定金后的40天完工,而要求被告于2019年12月25日前完成定制交货并通过验收,可见双方通过协商调整了合同的关于履行期限的约定。其次,被告提出其在合同签订后即组织货源做好送货安装准备;2019年12月13日,双方达成安装补充协议后,被告依约安装样品间,但因原告未验收,且原告未按约定提供安装窗帘的完整工作界面,导致被告无法进行窗帘的安装工作。对该节事实,被告无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原告晨晓公司2019年12月30日致函,要求被告在三天内来原告处签订承诺书并进场施工,对此,被告并未如约而至,而是致函原告晨晓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综上,对被告提出的原告未验收样板间,未提供安装窗帘的完整工作界面,导致被告无法进行窗帘的安装行为构成违约在先的意见,不予支持。二、被告益万窗帘店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原告晨晓公司与德辰公司股东存在交叉,而关于财务、人员等混同的问题被告并未进一步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德辰公司是否存在债务,与原告晨晓公司没有直接关联。经检索本院审判信息管理系统,截止2021年2月24日原告起诉之日,未发现原告晨晓公司作为债务人被列为被告起诉的案件。因此,对被告基于原告晨晓公司经营状况恶化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意见,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原告晨晓公司催促被告履行定作产品的交货义务无果,从而行使合同解除权,系正当行使合同权利,合同于原告晨晓公司解除合同通知到达被告即2020年1月14日解除(原告通过微信将通知发出之日为2020年1月12日,被告对原告晨晓公司所举解除合同通知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未明确通知收到日期,故本院推定被告至迟于2020年1月14日前收到通知)。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解除权人追究合同相对方的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是否过高应否调整的问题。合同约定每日2000元的违约责任过重,原告自动调整为被告给付合同总价30%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即12万元。被告认为其未违约,无须支付违约金,但原告晨晓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额度,本院根据本案情况酌情确定被告应支付原告晨晓公司违约金按总价款40万元的6%计算即2.4万元为宜。因此,原告诉请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山市益万窗帘店返还原告安吉晨晓装饰有限公司预付款12万元及违约金2.4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安吉晨晓装饰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0元(已减半),由原告安吉晨晓装饰有限公司负担980元,被告江山市益万窗帘店负担147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于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10-18
发布日期 2022-02-2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