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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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海王云亮货运代理服务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宁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海王**货运代理服务部、王**赔偿原告潘**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4499.98元; 二、被告宁海王**货运代理服务部、王**赔偿原告潘**保全费265元; 三、驳回原告潘**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第二项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413元,减半收取206.50元,由被告宁海王**货运代理服务部、王**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 |
裁判日期 | 2022-01-14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