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池州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池州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8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5年1月6日利息17万元,2015年1月7日起利息以本金8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借款清偿止)。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池州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垫付黄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款215925元。 三、驳回池州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60元,由***负担20000元,池州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1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