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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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夏西部热电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宁夏西部热电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的采暖费4508.40元; 二、驳回原告宁夏西部热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刘**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2-01-24 |
发布日期 | 2022-02-23 |